小区物业应该怎样管理?

顶一下0)    打印该页发布时间:2010-4-6 10:46:36  来自:  点击:

  昨日,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邀请物管企业、业主和律师等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,听取他们对《深圳市经济特区物管条例(修订草案)》(下称《草案》)提出的修改意见。多位与会代表认为《草案》对业委会限制太多,政府应该给业主委员会“松绑”。

  让物管条例立法透明公正《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》出台于1994年,当时开了全国物管立法先河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,该条例已难以适应深圳实际。今年2月,市人大常委会公布《草案》,现正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。据悉,物管条例的修订已经被深圳人大列为今年立法重点之一。本月8日,人大常委会对《草案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。在对《草案》进行第二次审议前,人大将举行多次座谈会,广泛听取各界意见。昨日,上午,市人大常委会邀请10家物管企业座谈,听取物管企业的意见。下午,人大常委会邀请了10个小区的业主、深圳市律师协会和深圳市监察局代表参与座谈,让与会代表发表对《草案》的修改意见。主持会议的负责人表示,召开座谈会主要是为了让物管条例的立法进程更透明、更公正。

  业委会应设专职受薪人员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大多是“义务劳动”,工作人员不拿薪酬,免费为业主服务。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胡国剑建议,要改变这一现状,新的物管条例修订时应该明确:业委会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,确定二三个专职人员,付给薪酬,对兼职人员实行会议补助,费用在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支出。他还建议,政府要给予业委会合法的人、财、物权,新物管条例应规定业主可以把管理费交给业委会,再由业委会代表业主划拨给物管公司,业委会也可以从管理费中出钱请专职办公人员,并负责购置办公物品等日常事务。

  要求删除选聘物管招投标深圳现行物管条例规定,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政府指导招投标的方式进入,景洲大厦业委会主任邹家健提出,国家的《招投标法》只适用公共项目,私人小区并不在此列。《草案》应该把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删去。他说,《物权法》已经规定选聘和解聘物管由业主共同决定,选聘物管招投标不仅不利于小区业主自治,而且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的腐败现象。他还认为,即使小区在招投标过程中遇到纠纷,也属于民事纠纷,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。

  建议物管聘用财务审计员长城花园业主范国振认为,修订后的物管条例应该增加“聘请法律顾问和财务审计人员”,还应该增加小区管理处主任离任审计制度,这样可保证小区物管工作在法律、制度、监督下守法经营管理,并且降低物管风险,其费用应该从物业管理费中摊付。现行的物管条例规定,业委会成员不应该有犯罪前科。范国振强烈建议删除此规定。他认为,“有前科”禁入业委会是歧视,为什么犯过罪就不能加入业委会?这分明是歧视条款!他说,“参加业委会有关会议讨论的有关人员,包括工作站、办事处、物业公司、政府有关部门的人都应同等要求,否则就有失公允”。

  要明确政府相关部门权责深圳现行的物管条例规定,在业委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者别的非常时期,政府有权解散业委会,并重新选举产生。在当天的会议上,有代表提出,业委会属于民间组织,政府是无权解散的,修订时应删除此规定。很多代表还提出,新修订的物管条例还应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,否则,业主依然会在遭遇物管纠纷时投诉无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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